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
为建立健全我院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,确保我院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权威性、规范性和一致性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和市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,是指本院在履行医疗服务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,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信息。
第二条 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。
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,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。
(一)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。
(二)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,发布政府信息。
(三)书面回复不同意的,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。经沟通协调,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,报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。
第四条 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,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。未经批准的,不得发布。
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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