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,市一院印发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医药代表拜访行为的管理办法》(院察〔2023〕11 号),进一步规范医院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的行为管理,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,增加工作透明度,深化行风建设,促进廉洁行医,保证临床工作有序进行,营造风清气正的医药购销环境。
办法规定,医院实行“三定三有”(“定时定点定人”“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”)管理制度。医药代表应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电话或现场进行预约登记,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类向医学工程科进行预约,电话:0552-4025347;药品类向药学部进行预约,电话:0552-4017964。
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现实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,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。医药代表按拜访管理归属部门要求携带相关资料按时到访,拜访管理归属部门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接待,并做好接待记录。对未登记、不予登记或者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。职能部门每周设立接持日进行接待。
接待时间:原则上为每周四下午 14:30-17:30,节假日不安排。
文件明确了来访登记、监察跟踪、来访要求等具体内容。另外,信息化建设、基本建设、物资采购等宣传、推广的业务人员也参照此办法执行。
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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